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法律意见书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关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根据《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0区润坊路5号润
智研发中心1栋9楼903、904显盈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人,代表股份51971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430%(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176245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7258%。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人,代表股份20922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
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00《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子议案:
1.01《选举林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法律意见书
1.02《选举肖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黄雅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子议案:
2.01《选举蒋培登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杨栎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00《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包括子议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4.04《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4.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4.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4.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4.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09《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4法律意见书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00、2.00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应选非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2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第3.00项议案和第4.00项议案的4.01、4.02项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00《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分为3项子议案,具体如下:
1.01《选举林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为:同意51763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7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357%。
表决结果:林涓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肖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为:同意5176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7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341%。
表决结果:肖杰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黄雅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为:同意51763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7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339%。
表决结果:黄雅萍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分为2项子议案,具体如下:
2.01《选举蒋培登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为:同意51769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33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106%。
表决结果:蒋培登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杨栎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为:同意51769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33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6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104%。
表决结果:杨栎洁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961973股,反对5600股,弃权4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5973股同意,5600股反对,4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7.7736%。
4.00《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分为9项子议案,具体如下:
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962973股,反对5700股,弃权3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6973股同意,5700股反对,3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8.0031%。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962973股,反对5700股,弃权3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6973股同意,5700股反对,3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
7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8.0031%。
4.0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962473股,反对570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6473股同意,5700股反对,35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7.8883%。
4.04《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963973股,反对5600股,弃权2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7973股同意,5600股反对,2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8.2326%。
4.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963473股,反对5600股,弃权2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7473股同意,5600股反对,2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8.1179%。
4.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963873股,反对5700股,弃权2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8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7873股同意,5700股反对,2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8.2097%。
4.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963473股,反对5600股,弃权2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7473股同意,5600股反对,2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8.1179%。
4.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963373股,反对5700股,弃权2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7373股同意,5700股反对,2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8.0949%。
4.09《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963473股,反对5600股,弃权2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27473股同意,5600股反对,2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8.1179%。
9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文翰
经办律师:
黄超颖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