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买卖、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1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2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2、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
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
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
3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
相关协议;
4、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
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
4民币的,财务部门应立即向董事长、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
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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