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068证券简称:大地海洋公告编号:2025-037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9日9:15-15:00
(二)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临港路111号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伟忠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92798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0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3757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1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29041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人,代表股份29041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29041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72%。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73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
反对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2901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2%;反对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75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
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1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75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
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1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75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
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0股(其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1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75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
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1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75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
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1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6《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75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1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75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
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1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8《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75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
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1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92773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
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1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2%;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晶律师、丁宇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