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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勒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_2026年4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和考核标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具体管理职务领薪,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业绩完成情况和个人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确定。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由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组成,基本薪酬参

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基本薪酬按月准时发放。绩效薪酬结合季度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薪资水平与其岗位贡献、承担责任、风险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方式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激励,并配套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的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实施降薪或不予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

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六条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

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发生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年度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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