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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勒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_2025年7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7-11 查看全文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

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第九条公司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

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章移交手续及未结事项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

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离职,应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

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四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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