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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勒股份: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上海市四川北路1717号嘉杰国际广场26楼

电话:021-62101316传真:021-62103539邮编:200080

网址:http:--www.winzonelaw.com

二〇二五年五月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程序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松江区卖新公路1588

号2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卢小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大会的股东登记表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20222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064%。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3人,代表股份4386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34%。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4386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34%。

4、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5、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及对召集

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开勒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6、《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卢小波、于清梵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20222880股,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4386101股。

表决结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卢小波、于清梵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20222880股,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4386101股。

表决结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5.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5.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6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15.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7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5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5.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07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385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5月20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薛国财

经办律师:

苏志凯许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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