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1证券简称:力量钻石公告编号:2026-021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至
2026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丹阳大道北段西侧-力量钻石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由董事长邵增明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91890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1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89770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8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39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授权代表共1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841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8%。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方式,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08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
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08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
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1808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
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08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
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3409股,占出席会议除回避股东之外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343%;反对57600股,占出席会议除回避股东之外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16%;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除回避股东之外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出席股东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邵增明先生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3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519%;反对5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70%;弃权
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9509股,占出席会议除回避股东之外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7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除回避股东之外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1%;
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除回避股东之外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6%。[出席股东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邵增明先生及董事张存升先生、陈传勋先生回避表决。]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1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46%;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2%;弃权
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2%。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458871股,占出席会议除回避股东之外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2%;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除回避股东之外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除回避股东之外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出席股东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晓君先生回避表决。]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78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29%;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93%;弃权
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06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
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4%;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5%;弃权
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06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
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4%;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5%;弃权
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05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
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7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7%;弃权
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08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9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弃权
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05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
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68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8%;弃权
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807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
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8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5%;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4%;弃权
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闫彦鹏律师、丁忆童律师现场列席、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