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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精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月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精工”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中捷精工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中捷精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一部分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中捷精工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中捷精工本次作废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捷精工本次作废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捷精工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亦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2、2024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及《激励计划》之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万股,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

由于公司在前述期间内未明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1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

3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4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本页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年月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王帅棋_____________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__施勤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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