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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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081号
致: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于2026年4月27日表决通过。
2026年4月2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编号:2026-045)。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5月21日10时00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北京市东城区东
长安街 1号东方君悦大酒店 LG层浮碧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庆太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在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法律意见书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合计
52728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911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52588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7353%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4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5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股份14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59%。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25人,代表股份140700股。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发布《股东会通知》,披露了拟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特别决议议案:
议案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2.普通决议议案: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5:《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议案7:《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6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此之外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7项,经合并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728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2%;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
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15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21%;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21%。
表决结果:通过。
2.普通决议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728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6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2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2728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6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2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0.07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728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6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2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52728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6%;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157%;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3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728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6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2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1%。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书议案7:《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798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5%;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6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2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李寿双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王文全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宋珂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