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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8号)核准,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瀚新材”、“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31.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2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524.15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5475.85万元。2021年10月11日,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新瀚新材”,股票代码“30107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中泰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1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洪

保荐代表人陈春芳、卢戈

联系电话010-5901386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076

注册资本13452.4万元注册地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崇福路51号办公地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崇福路51号法定代表人严留新

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董事会秘书李翔飞

联系电话025-5839238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9月27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0月11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上市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8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1.00元,共计募集资金62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386.79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57613.2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于2021年9月2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

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137.36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5475.8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5-7号)。

中泰证券担任新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

2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发行人在创业板上市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新瀚新材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

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

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3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1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调整及使用超募资金

由于募投项目原投资计划编制时间较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工、材料等建设成本上涨,同时生产区及研发中心建筑面积有所增加、主体设备材料和全流程自动化监测以及安全环保等公用工程的投入亦有所增加,以上因素致使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金额需求相应增加。2023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调整及使用超募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及“建设研发中心”的总投资额由35400.00万元调整为50664.00万元,并使用超募资金

15075.85万元对该项目增加投资,以确保项目顺利建设。本事项经2023年9月

18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1、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市场环境、整体工程进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以及结合前述项目投入调整、实施地点增加的实际情况,“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中的二期工程三车间及“建设研发中心”建设进度较预计有所延迟,无法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效果,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经审慎考虑,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和“建设研发中心”延期。2023年12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将募投项目“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其中的二期工程三车间)及“建设研发中心”完成时间由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4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募集资金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

2、受“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建设研发中心”投资额相应增

加、“建设研发中心”实施地点调整以及“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的

拟生产产品的调整的影响,同时综合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场环境、整体工程进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中的二期工程三车间及“建设研发中心”建设进度较预计有所延迟,无法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效果,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经审慎考虑,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和“建设研发中心”分别进行延期。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将募投项目“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二期工程三车间)”和“建设研发中心”的预计可达到

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募集资金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

(三)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研发场地需求及 C-PARK 综合服务区配套完善、江北新

材料科技园优惠政策等因素,拟增加“建设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2023年

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建设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即在原实施地点的临近位置,新增江北新区 C-PARK 综合服务区(罐区南路 88 号)为实施地点。本次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也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四)部分募投项目变更

由于募投项目立项和备案时间较早,市场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投资计划部分内容与市场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公司拟对募投项目“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中的二期工程三车间拟生产产品进行部分调整。2024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5《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募投项目“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中的二期工程三车间的拟生产产品进行调整。本次变更仅涉及对其产品的调整,不涉及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事项经2024年6月1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

6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泰证券作为发行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卢戈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洪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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