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6证券简称:新瀚新材公告编号:2025-023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罐区南路 86 号公司 A1 楼四楼会议
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严留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8057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524000股的58.02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3729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524000股的
54.80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327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524000股的3.216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327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34524000股的3.21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524000股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327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524000股的3.2168%。
(三)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01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3%;反对44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81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37%;反对44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85%;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7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01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反对44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81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37%;反对44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85%;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7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01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3%;反对44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81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37%;反对44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85%;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7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01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3%;反对43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81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37%;反对43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39%;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2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009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7%;反对43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79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937%;反对43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39%;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2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008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5%;反对44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78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729%;反对44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47%;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2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435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5%;反对47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5%;
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75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059%;反对47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971%;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71%。
关联股东严留新(持有股份34374600)、关联股东秦翠娥(持有股份
26195000)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0569600股,该
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004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48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74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804%;反对48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225%;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7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01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3%;反对43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81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37%;反对43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39%;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24%。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009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8%;反对45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79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960%;反对45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416%;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24%。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009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4%;反对43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
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79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891%;反对43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39%;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71%。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裴礼镜、蔡雨溪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