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6证券简称:新瀚新材公告编号:2025-041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14:4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罐区南路 86 号公司 A1 楼四楼会
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董事长严留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7064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4881200股的55.50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1334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4881200股的
52.22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729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4881200股的3.276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018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74881200股的9.15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288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4881200股的
5.88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729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4881200股的3.2765%。
(三)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7019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4%;反对40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73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177%;反对40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99%;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25%。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2.0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7018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反对41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72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114%;反对4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61%;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25%。
议案2.02、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7019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4%;反对40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73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177%;反对40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99%;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25%。
议案2.03、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7013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4%;反对4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67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814%;反对40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43%;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43%。
议案2.04、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表决情况:同意97018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反对41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72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114%;反对4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61%;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25%。
议案2.05、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7013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1%;反对41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66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796%;反对4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61%;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43%。
议案2.06、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7013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1%;反对41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66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796%;反对4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61%;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43%。
议案2.07、审议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7014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2%;反对40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67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858%;反对40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99%;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4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014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2%;反对40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67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858%;反对40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99%;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4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3517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5%;反对42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8%;
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65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696%;反对426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61%;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43%。
关联股东严留新(持有股份39440544)、关联股东秦翠娥(持有股份
34053500)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3494044股,该
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二)见证律师姓名:裴礼镜、刘广杰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