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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新瀚新材”)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本所已于 2026年 4月 20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6年6月 3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现根据发行人自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以下简称“新增报告期”)或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重要事实和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4-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第一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更新

问题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 100000.00万元,其中用于年产 8100吨高性能树脂、复合材料及其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年产 5000吨单体及其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高性能复合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报告期内尚未实现 PAEK树脂及复合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工作,项目达产后将新增年产 3000吨 PAEK(聚芳醚酮)树脂、5100吨复合材料,平均年毛利率为 35.72%;项目二系公司新增现有产品产能,达产后将新增年产 5000吨 DFBP(氟酮)单体的生产能力,平均年毛利率为 25.04%;

项目三为研发项目,将建设复合材料相关的研发和测试中心。本次项目已取得备案证,备案证号为宁新区管审备〔2026〕746号,尚未取得环评、能评。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南京亿立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立特),发行人持有亿立特 95%的股份,发行人核心管理团队成立的南京凌风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部技术团队成立的汤原凌

风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亿立特 5%的股份。

发行人前次 IPO募投项目发生多次延期和项目变更,其中年产 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产能利用率为 32.62%且实际效益远低于承诺效益。

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常州创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创赢)

主营产品为 PEEK 型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报告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为 8.38%,货币资金余额为 11423.21 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 58000.00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前募存在多次变更延期情形,前期立项及论证是否审慎,前募未达效益的原因及合理性,前募实施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关因素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影响。(2)本次募投项目与前募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投资,在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完全完成并满产、实现效益远低于预计效益的情况下,进行本次募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3)结合项目一生产产品、应用领

4-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域、与现有产品和现有应用领域的区别、生产工艺及技术是否掌握,是否与现有产品工艺和技术存在较大差别等,说明该项目是否属于新产品,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的具体情形,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生产、销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新产品是否完成中试或达到同等状态,发行人是否具备开展该项目的技术、人员、专利储备;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4)结合项目一行业空间,竞争现状,竞争对手的产能和扩产情况、本公司的技术和人才储备,募投项目之间的匹配关系等,说明本募投项目实施的可行性。(5)本次三个募投项目共用一个备案证的合理性,相关备案是否有效;环评、能评的取得进展,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6)结合同类业务上市公司研发项目及进展,以及发行人正在研发及计划研发新项目的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或预计可取得的研发成果等情况,说明研发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7)结合现有产能、利用自有资金在建及拟建扩产项目(如有)、本次募投项目产能、市场需求及竞争格局情

况、下游客户的需求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能扩张等情况,量化说明发行人所在行业是否存在竞争加剧、产能过剩情形,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度建设;发行人对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具体措施,包括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协议等情况,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及发行人的产能消化措施。(8)结合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报告期内业绩变动、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

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实现性等,并对比本次募投项目与本公司前期其他项目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相似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和产品毛利率,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9)本次募投项目通过控股子公司亿立特实施的原因及必要性,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入方式,是否涉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相关规定。(10)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进度安排,现有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预计转固时间、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计提情况、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11)结合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与常州创赢主营产品在主要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用

途、客户群体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新增同业竞争

4-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12)结合公司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司负债率、现金流状况、经营资金需求、未来重大项目或资本支出、银行借款及偿还安

排、其他支出等,说明本次融资必要性和募集资金规模合理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5)(7)(8)(10)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7)(8)(10)(12)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5)(9)(1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三个募投项目共用一个备案证的合理性,相关备案是否有效;环评、

能评的取得进展,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一)本次三个募投项目共用一个备案证的合理性,相关备案是否有效

1、本次三个募投项目共用一个备案证的合理性

本次三个募投项目共用一个备案证主要系本次募投项目同属亿立特在同一

地块实施的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实施主体、建设场所高度一致,且三个项目之间存在协同性和关联性,共同构成亿立特“年产 2.11 万吨高性能树脂及复合材料一体化项目”的一期工程。具体而言,项目二(年产 5000 吨单体 DFBP)为项目一提供上游核心原料(其中 2403吨自用于项目一树脂生产),项目三(高性能复合材料创新中心)为项目一提供研发支撑,三者共同构成“核心原料—高性能树脂—复合材料—研发创新”的特种工程塑料一体化产业链,按整体项目备案符合实际建设逻辑与产业发展需要。

2、相关备案是否有效

本次募投项目的备案证情况如下:

备案证名 本次募投 本次募投项目是

批文号 备案证内容

称 项目名称 否被备案证覆盖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12.6 万平方米,包括: 年产 8100综合办公楼、检测中心、控制中心、生产车 吨高性能树 年产 3000 吨 PAEK

间、复材车间、辅助车间、仓库、罐区、复 脂、复合材 树脂,5100 吨复合年产 2.11 万

宁新区管 合材料创新中心等及配套公辅工程等。本项 料及其配套 材料,已囊括在备案吨高性能树

审备 目购置反应釜、精馏塔、挤出机等设备建设 工程建设项 证内容中脂及复合材

〔2026〕 44'-二氟二苯甲酮单体生产线、聚芳醚酮树脂 目料一体化项

1605 号 生产线、热塑性复合材料生产线和配套辅助 年产 5000

目 年产 5000 吨车间;项目建成后年产 44'-二氟二苯甲酮 吨单体及其

DFBP,已囊括在备5000 吨(一期自用 2403 吨,外售 2597 配套工程建案证内容中吨;二期建成后 5000 吨全部自用)、聚芳醚 设项目

4-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备案证名 本次募投 本次募投项目是

批文号 备案证内容

称 项目名称 否被备案证覆盖酮树脂 6900 吨(自用 2316 吨,外售 4584吨)、热塑性复合材料 9200 吨、副产结晶氯

化铝 6600 吨、聚合氯化铝 20000 吨、氟化

钠 1297 吨。本项目分期建设,其中一期建成后年产 44'-二氟二苯甲酮 5000 吨(一期自用

2403 吨,外售 2597 吨;二期建成后 5000 高性能复合

已囊括在备案证内容吨全部自用)、聚芳醚酮树脂 3000 吨(自用 材料创新中中

1927 吨,外售 1073 吨)、热塑性复合材料 心建设项目

5100 吨,副产结晶氯化铝 6600 吨、聚合氯

化铝 20000 吨、氟化钠 564 吨;二期建成后年产聚芳醚酮树脂 3900 吨(自用 389 吨,外售 3511 吨)、热塑性复合材料 4100 吨,副产氟化钠 733 吨。

注:1、本次年产 2.11 万吨高性能树脂及复合材料一体化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本次募投项目为其中第一期,拟生产产品包括 PAEK(聚芳醚酮)树脂、热塑性复合材料、DFBP(44-二氟二苯甲酮)。2、本次申报节能审查意见过程中,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需在备案证中注明项目自用和外销产品的数量,因此重新出具项目备案证,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

从上表可见,上述备案证系作为“年产 2.11 万吨高性能树脂及复合材料一体化项目”整体项目的备案证。将本项目对应的字段摘出后可以发现,建设内容中已明确写明并囊括了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生产的产品产能。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因此,本次项目备案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本次三个募投项目共用一个备案证具有合理性,备案手续合法合规,具有法律效力,备案内容真实、有效。亿立特将依据备案内容严格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建设内容与备案情况保持一致,不存在超越备案范围实施建设的情形。

(二)环评、能评的取得进展,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批复及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已取得的环评批复及节能审查意见情况如下:

批文名称 批文号 批复机构 批文取得日期

关于年产 2.11 万吨高性能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宁新区管政环建

树脂及复合材料一体化项 委员会政务服务管 2026 年 5 月 1 日

[2026]9 号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南京亿立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苏发改能审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 2026 年 8 月 21年产 2.11 万吨高性能树脂

〔2026〕94 号 委员会 日及复合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4-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本次募投项目通过控股子公司亿立特实施的原因及必要性,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入方式,是否涉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问题一”之“二、本次募投项目通过控股子公司亿立特实施的原因及必要性,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入方式,是否涉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相关规定”中对本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回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问所涉核查事项及核查意见均无变更情况。

三、结合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与常州创赢主营产品在主要原材料、生产设备、

产品用途、客户群体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新增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问题一”之“二、结合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与常州创赢主营产品在主要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用途、客户群体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新增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中对本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回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问所涉核查事项及核查意见均无变更情况。

四、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7)(8)(10)(12)并发

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5)(9)(11)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为核查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备案证、环评批复、节能审查意见,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过程,尚未办理手续的相关进展;

2、查阅亿立特的工商登记档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3、查阅凌风松、凌风跃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信息;

4、取得凌风松、凌风跃全体合伙人的调查表,与发行人关联方清单进行比对;

4-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取得发行人关于募投项目的情况说明,了解通过新设控股子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原因,以及引入少数股东的背景、目的及必要性;

6、查阅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表决票及会议记录;

7、获取常州创赢的客户供应商清单、固定资产明细表、公司章程等资料,

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情况,与常州创赢主要人员进行交流,了解常州创赢的业务情况。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三个募投项目共用一个备案证具有合理性,相关备案有效;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及节能审查意见;

2、本次募投项目通过控股子公司亿立特实施主要系通过新设子公司实施有

利于加强对募投项目管理工作。此外,通过为募投公司引入少数股东,有利于稳定核心管理团队,协助解决募投项目中的技术难题。本次募投项目通过控股子公司亿立特实施具有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拟采取向子公司出资与借款相结合的形式投入亿立特,出资阶段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出资或增资,借款阶段其他股东不参与提供贷款,相关投入方式具有合理商业理由并采取充分保障措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对与募集资金投入相关的关联交易履行审批决策、信息披露等程序,并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交易定价原则,确保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相关规定;

3、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4-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之内容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及其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份归属登记导致总股本增加,严留新、秦翠娥持股比例分别由 22.55%、17.48%稀释至 22.47%、17.42%。

严留新与秦翠娥为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4-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本发生 2 次变动,具体情

况如下:

1、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2026年 4月 8日,公司召开了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 2025年 12月 31日的股本 174881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1748812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送红股;同时

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27345560 股(具体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本次转增已于 2026年 5月 18日实施完毕。

2、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6年 4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内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23875股。2026年 6月 11日,公司完成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工作,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6年 6月 12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由 227345560股增加至 228169435股。

基于上述变动,发行人拟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228169435 元,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受

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

4-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营方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业务资质、许可的情况如下:

决定文书/许可编号/证书编

序号 持有人 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号

2026.06.12-

1 新瀚新材 排污许可证 91320000678952216F002P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31.06.11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 2025.04.07-

2 海瑞特 排污许可证 912308280733026166001P

局 2030.04.06进出口货物收发

3 海瑞特 23089603DU 佳木斯海关 长期

货人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芳香族酮类产品

的研发、生产、销售,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为 97.18%,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发行人具备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就自身已存在的债务不存在严重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 2 家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唐婉虹 独立董事

严留洪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为 10%;

2 凌风松

严留新出资比例为 70%

原独立董事黄和发因任期已满六年辞任,黄和发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相应变更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二)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的主要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4-1-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关联采购及销售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度 1-6 月

湖北联昌 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 9354424.78

合计 9354424.78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采购均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并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对公司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度 1-6 月

常州创赢 销售商品 156507.97

合计 156507.97

新增报告期内,海瑞特向常州创赢销售 PEEK 树脂,主要系海瑞特相关产品在性能和价格方面具有综合优势,故常州创赢向海瑞特进行采购用于生产。

相关关联交易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并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对公司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 目 2026 年度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775300.00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科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26.06.30余额

应付账款 湖北联昌 828000.00

合同负债 常州创赢 461238.94

其他流动负债 常州创赢 59961.0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

4-1-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发行人作出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合法、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

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设备以及股权投资等情况具体

如下:

1、不动产权

(1)土地使用权

新增报告期内,因发行人收购海瑞特 51%股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 1 宗,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4-1-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土地面积 使用期限 他项

序号 证书号 使用权人 坐落 用途 权利性质

(㎡) 至 权利

汤国用 原东宏生物

1 (2014)第 海瑞特 有机化肥有 37782.20 工业 出让 2061.12.14 无

0001 号 限公司院内

(2)房屋建筑物所有权

新增报告期内,因发行人收购海瑞特 51%股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7 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他项

序号 房地产权证号 所有权人 房产坐落 建筑面积(㎡) 用途权利汤房权证字第

1 海瑞特 胜利社区 3663.00 工业交通仓储 无

2014000007 号

汤房权证字第

2 海瑞特 胜利社区 977.10 办公 无

2014000008 号

汤房权证字第

3 海瑞特 胜利社区 650.00 工业交通仓储 无

2014000009 号

汤房权证字第

4 海瑞特 胜利社区 338.00 工业交通仓储 无

2015000217 号

汤房权证字第

5 海瑞特 胜利社区 123.00 工业交通仓储 无

2015000215 号

汤房权证字第

6 海瑞特 胜利社区 101.28 工业交通仓储 无

2015000218 号

汤房权证字第

7 海瑞特 胜利社区 72.39 工业交通仓储 无

2015000216 号

2、知识产权

(1)商标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注册商标共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权人 注册证号 分类号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2017.11.21-

1 HIGHGRADE 海瑞特 20727221 1 原始取得 无

2027.11.20

(2)专利

* 境内专利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境内专利共 12 项,具体情况如下:

4-1-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权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人 类型 方式 权利

一种芳香酮类化合物分 新瀚新 实用 2025.07.04- 原始

1 ZL202521401718.1 无

离用耦合精馏装置 材 新型 2035.07.03 取得

一种抗老化聚醚醚酮复 发明 2025.11.19- 原始

2 海瑞特 ZL202511702194.4 无

合材料及其生产方法 授权 2045.11.18 取得一种抗冲击的聚醚醚酮

发明 2025.11.10- 原始

3 基工程塑料及其制备方 海瑞特 ZL202511632641.3 无

授权 2045.11.09 取得法

一种聚醚醚酮树脂聚合 实用 2025.08.25- 原始

4 海瑞特 ZL202521812836.1 无

物沉淀罐 新型 2035.08.24 取得

一种聚醚醚酮树脂的熔 实用 2025.07.29- 原始

5 海瑞特 ZL202521596705.4 无

融分散设备 新型 2035.07.28 取得

一种熔融态下物料的冷 实用 2017.03.15- 原始

6 海瑞特 ZL201720249643.9 无

媒降温装置 新型 2027.03.14 取得

一种二苯砜升华物的收 实用 2017.03.15- 原始

7 海瑞特 ZL201720250498.6 无

集及回收装置 新型 2027.03.14 取得

一种反应釜可实时监测 实用 2017.03.07- 原始

8 海瑞特 ZL201720215337.3 无

粘度的粘度杯 新型 2027.03.06 取得

一种反应釜高温高粘度 实用 2017.03.07- 原始

9 海瑞特 ZL201720214312.1 无

放料保温装置 新型 2027.03.06 取得

一种反应釜防尘投料装 实用 2017.03.06- 原始

10 海瑞特 ZL201720209172.9 无

置 新型 2027.03.05 取得

一种制备聚芳醚酮类聚 发明 2016.07.20- 原始

11 海瑞特 ZL201610573038.7 无

合物的方法 授权 2036.07.19 取得

一种聚醚醚酮复合材料 发明 2011.04.27- 继受

12 海瑞特 ZL201110106737.8 无

及其制备方法 授权 2031.04.26 取得

* 境外专利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境外专利。

(3)域名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域名。

(4)著作权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著作权共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作品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登记日期 登记类别

国作登字-2026-

1 HIGHGRADE 海瑞特 2026.04.27 美术

F-00096563

3、生产经营设备

4-1-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数据,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房屋及建筑物 213493448.52 65069461.66 4832467.53 143591519.33

通用设备 7007075.60 3650317.47 970.21 3355787.92

专用设备 329913369.29 126029348.71 4780768.66 199103251.92

运输工具 6229114.91 5214478.24 — 1014636.67

其他设备 178956.67 160920.04 8303.15 9733.48

合计 556821964.99 200124526.12 9622509.55 347074929.32

4、股权投资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股权投资,但亿立特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南京亿立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91MAKAJ1WTXP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6 年 3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26 年 3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经营范围品);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新材料科技园罐区南路 86 号

登记机关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新瀚新材 95.00%

凌风松 3.00%

4-1-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凌风跃 2.0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主要财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系通过自建、购置、自行研发、申请及受让等合法方式取得,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上述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完备。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含续租)租赁房屋。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主要客户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序 合同 合同金额 履行

合同对方 合同编号 销售标的 签署日期

号 主体 (万元) 情况

新瀚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 正在

1 ZY-ZC-202603245 DFBP 4700.00 2026.03.23

新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

2、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主要供应商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4-1-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同主 合同金额 履行

合同对方 合同编号 采购标的 签署日期

号 体 (万元) 情况

新瀚新 阜新清稷升科 SINO- 正在

1 对氟甲苯 3350.00 2026.01.20

材 技有限公司 HIGH260120-3 执行

3、重大银行融资及担保合同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正在履行中的金额在

1000.00万元以上的银行融资及担保合同。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方往

来的情形(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根据发

行人出具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4-1-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发生过根据《公司章程》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包括股东

会、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目前运作正常,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完备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该

等议事规则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和决议签署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

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2026 年 4 月 30 日,

4-1-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发布《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黄和发先生因任期届满且已连续任职六年,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2026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唐婉虹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该等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新增报告期内,前述独立董事变动系任期届满原因导致,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海瑞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亿

立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享受的税收

优惠如下:

1、企业所得税

海瑞特取得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

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323000314),依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26 年 1?6 月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亿立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号)的规定,2026 年 1?6月按 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4-1-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

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海瑞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适用本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项目名称 享受主体 金额(元) 依据文件《汤原县 2022年招商资优惠政策及

2023年度 招商引资奖励 海瑞特 590000.00奖励办法》汤办发[2022]17号《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025年度 规上奖励 海瑞特 200000.00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运行联

发[2024]136 号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

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

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更新的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4-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证日期/

序号 证书名称 持有人 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有效期限北京中瑞泰纳

质量管理体系 2026.07.10-

1 新瀚新材 06926Q00997R201 凯新认证有限

认证证书 2029.07.09公司北京中瑞泰纳

环境管理体系 2026.07.10-

2 新瀚新材 06926E00594R200 凯新认证有限

认证证书 2029.07.09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 北京中瑞泰纳

2026.07.10-

3 管理体系认证 新瀚新材 06926S00569R200 凯新认证有限

2029.07.09

证书 公司北京中安质环

能源管理体系 2026.06.23-

4 新瀚新材 02826EN00227R001 认证中心有限

认证 2029.06.22公司北京中大华远

质量管理体系 2025.01.16-

5 海瑞特 02025Q0114R0M 认证中心有限

认证证书 2028.01.15公司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公司主营业务。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南京亿立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11 万吨高性能树脂及复合材料一体化项目”备案证发生两处变动:一是根

据江苏省发改委要求,在备案内容中增列了项目自用及外销产品的具体数量;二是备案编号更新为宁新区管审备〔2026〕1605 号。除上述调整外,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及备案证其余信息均维持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南京亿立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11万吨高性能树脂及复合材料一体化项目”取得了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年产 2.11 万吨高性能树脂及复合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新区管政环建[2026]9 号)以及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

4-1-2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员会出具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南京亿立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11 万吨高性能树脂及复合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苏发改能审〔2026〕

94 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核心管理团队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发行人已就前述事项履行了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程序且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防范措施有效;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该等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49937.85 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 90.02%。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实际投资总额与

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 实际投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后承诺投资

总额 总额 资进度总额的差额

年产 8000 吨芳香

1 41164.00 36277.87 88.13% -4886.13

酮及其配套项目

2 建设研发中心 4500.00 3659.98 81.33% -840.02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100.00% —

合计 55664.00 49937.85 89.71% -5726.15

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原因如下:

1.年产 8000 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实际投

资金额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系募集资金项目质保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

2.建设研发中心项目,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续将根据研发工作需要,陆续购置相关仪器及设备。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4-1-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 财务性投资相关事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可能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相关的报表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资产科目 金额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1 交易性金融资产 22500.00 否

2 其他应收款 8.75 否

3 其他流动资产 212.69 否

4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6000.00 /

4.1 其中:鸣汐基金 5000.00 是

4-1-2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资产科目 金额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4.2 鹏孚隆 1000.00 否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 22500.00 万元,均为保本的结构性存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8.75 万元,主要为应收暂付款、保证金、押金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主要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押金保证金 1.10

应收暂付款 3.85

备用金 5.36

合计 10.31

减:坏账准备 1.56

合计 8.75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212.69 万元,主要为预缴所得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公司对鸣汐基金的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账面金额合计为 5000.00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 4.13%,未达到 30%的金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以及类金融业务等情况。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二) 实施募投项目的非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

4-1-2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次募集资金拟采取向子公司出资与借款相结合的形式投入亿立特,出资阶段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出资或增资,借款阶段其他股东不参与提供借款,相关投入方式具有合理商业理由并采取充分保障措施,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对与募集资金投入相关的关联交易履行审批决策、信息披露等程序,并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交易定价原则,确保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涉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募集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认为,《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

所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4-1-2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裴礼镜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刘广杰

年 月 日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

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邮编:200120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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