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王红力女士具备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2、王红力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水平及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
相应的职责要求。
3、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红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范宏林素燕李海龙
时间: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