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孩子王
股票代码:30107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0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孩子王”)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孩子王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3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4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5
第八节备查文件..............................................1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
2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本报告书指报告书》
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千秒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博思达指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千秒诺指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辛未来私上海一村投资指募证券投资基金)
孩子王、上市公司、公指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准则第15号》指
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并非计算错误。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企业名称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汪建国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MA1MFE674E成立日期2016年02月23日经营期限2016年02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信息咨询商务咨询财务管理咨询房产、旅游、餐饮信息咨询
经营范围策划文体活动企业形象策划服装、文化用品、五金、交电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情况汪建国100%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企业名称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01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卫红注册资本688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MA1MFUAA8P成立日期2016年03月07日
4经营期限2016年03月07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营范围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徐卫红持股54.33%;
吴涛持股19.46%;
出资人情况沈晖持股14.17%;
何辉持股12.0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汪建国男执行董事中国中国否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徐卫红男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中国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为巩固汪建国及江苏博思达对孩子王的控制,经友好协商,江苏博思达、南京千秒诺和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子泉”)
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南京千秒诺、南京子泉为江苏博思达的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中与江苏博思达保持一致,无条件作出与江苏博思达相同的表决意见。
2024年10月29日,江苏博思达、南京千秒诺和南京子泉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南京子泉退出各方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南京千秒诺与控股股东江苏博思达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一致行动协议》生效至今,各方严格遵守和履行《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各项约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5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中国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6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资金需求减持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作为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的股东义务。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届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转债转股、限制性股票归属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降低。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于2024年11月26日与上海一村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持有的公司62916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0243%)。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于2025年05月26日与上海一村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及转让后受让方的禁止转让时间进行调整,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持有的公司630886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04%),转让金额由629162000元调整为668108909.4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比由33.16%下降至27.1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占剔除回购占公司占公司股东名称直接持股数量直接持股数量专用账户股总股本总股本
(股)(股)份数量后的比例比例总股本比例江苏博思达企业
信息咨询有限公27756350422.70%27756350422.00%22.17%司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12781946810.45%647308085.13%5.17%限合伙)
合计40538297233.16%34229431227.13%27.33%
注1:变动前持股比例基于上市公司2024年10月28日总股本1222614239股计算,变动后持股比例基于上市公司2025年5月20日总股本1261773066股计算。
8注2:上表中数值保留四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与总数之和或占比尾数
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后尾差造成。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于2024年11月26日与上海一村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6291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人民币10.0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上海一村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于2025年05月26日与上海一村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转让股数进行调整,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630886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04%),以人民币10.59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上海一村投资。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转让方):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辛未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
甲乙双方于2024年11月26日签署了《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原协议约定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SZ301078)62916200 股股票,占原协议签署时其股本总额的5.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协议约定事项需要进行调整。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署本补充协议。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协议使用的词语简称、含义及相关概念与原协议约定一致。
第一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调整
1、原协议第一条第1、2款约定为:“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29162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0.00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629162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贰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元整,以下简称“股份
9转让价款”)。”
现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转让股数及转让价款进行调整,上述条款调整为以下内容:“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308866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0.59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668108909.4元(《大写:人民币陆亿陆仟捌佰壹拾万捌仟玖佰零玖元肆角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2、原协议第一条第4款约定为:“4、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1)自双方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62916200元(《大写:陆仟贰佰玖拾壹万陆仟贰佰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188748600元(《大写:壹亿捌仟捌佰柒拾肆万捌仟陆佰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3)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377497200元(大写:叁亿柒仟柒佰肆拾玖万柒仟贰佰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现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第一条第4款约定的三笔股份转让价款进行调整,原协议第一条第4款调整为以下内容:
“4、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1)自双方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66810890.94元(大写:陆仟陆佰捌拾壹万零捌佰玖拾元玖角肆分)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200432672.82元(大写:贰亿零肆拾叁万贰仟陆佰柒拾贰元捌角贰分)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3)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400865345.64元(《大写:肆亿零捌拾陆万伍仟叁佰肆拾伍元陆角肆分)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10第二条关于双方声明、保证及承诺的调整原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6)项约定为:“受让标的股份后,乙方在六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本次受让的股份。在后续增、减持股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增、减持股份的所有相关规定。”现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禁止乙方转让的期限进行调整,原协议第二条第
2款第(6)项调整为以下内容:
“受让标的股份后,乙方在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本次受让的股份。在后续增、减持股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增、减持股份的所有相关规定。”
第三条关于材料提交的说明根据原协议第一条第7款约定,“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10日内,签署并置备其他为办理本次股份转让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确认表和承诺函、甲方提供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证券查询信息单原件、转受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等)”,现已实际逾期。甲乙双方确认,本次逾期是由于外部情况变化,不存在任何一方违约情况。
甲、乙双方应于本补充协议签署后10日内签署并置备原协议第一条第7款所述之材料。
第四条附则1、本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执行本补充协议发生的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补充协议经甲方签章、授权代表签字及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辛未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3、本补充协议对于原协议的修改或与原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修改或未约定的内容,以原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均应当在履行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11务时,以友好、合理的方式履行。除非原协议或本补充协议另有特别明确约定,
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
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本补充协议一式肆(4)份签订,甲乙双方各持壹(1)份,剩余贰(2)份用于报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适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情况
江苏博思达是公司控股股东,汪建国先生为江苏博思达实际控制人,同时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徐卫红先生为南京千秒诺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为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
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上述情形。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须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12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交易所的买卖股票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13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4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汪建国
2025年5月26日
15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徐卫红
2025年5月26日
16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孩子王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17(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汪建国
2025年5月26日
18(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徐卫红
2025年5月26日
19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上市公司所上市公司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份有限公司在地股票简称孩子王股票代码301078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信息披露义江苏博思达企业信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务人注册地
称(一)息咨询有限公司智汇路300号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名南京千秒诺创业投信息披露义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资合伙企业(有限务人注册地
称(二)兰特大道01号
合伙)(二)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减少√有无一致行有√
量变化不变,但持股比例动人无□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务人是否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否□上市公司实否√大股东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可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多选)继承□赠与□
其他√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
转债转股、限制性股票归属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露前拥有权益的股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公司股份277563504股,与其一致行动人南京千秒诺合计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有公司股份405382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6%。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份277563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0%(《占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2.17%),与其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一致行动人南京千秒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2294312股,及变动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27.13%(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7.33%)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时间: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时间及方式日
20方式: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协议转让权
益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是□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否□金来源
不适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否拟于未来12个
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月内继续增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是□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否√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否√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是□否√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合规确认文件后,方可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21(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汪建国
2025年5月26日
22(本页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徐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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