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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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 22219-7-O-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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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22219-7-O-3号
致: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孩子王股份”)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公司本次股东会由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运
粮河东路 701号孩子王 D栋 3楼会议室召开。鉴于公司董事长汪建国先生因公务安排未能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侍光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96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4943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57%(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时间》
2.03《发行方式》
2.04《发行规模》
2.05《定价方式》
2.06《发行对象》
2.07《发行原则》
2.08《上市地点》
2.09《承销方式》
2.10《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本次发行 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境外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7.《关于审议公司本次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7.01《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7.02《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7.03《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8.《关于审议公司本次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8.01《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的议案》8.02《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9.《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10.《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11.《关于聘请本次 H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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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781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898%;反对股数7005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685%;弃权股数15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17%。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733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6.8185%;反对股数7005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6753%;弃权股数15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062%。
回避表决情况:无。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382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833%;反对股数6326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874%;弃权股数12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15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93%。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3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5261%;反对股数6326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4779%;弃权股数12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960%。
回避表决情况:无。
2.02《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10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10%;反对股数6833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226%;弃权股数69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6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62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6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的75.6186%;反对股数6833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1183%;弃权股数69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631%。
回避表决情况:无。
2.03《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38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82%;反对股数680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156%;弃权股数6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62%。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90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067%;反对股数680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0341%;弃权股数6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592%。
回避表决情况:无。
2.04《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13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18%;反对股数6807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155%;弃权股数7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27%。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65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6284%;反对股数6807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0328%;弃权股数7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388%。
回避表决情况:无。
2.05《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373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809%;反对股数6334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895%;弃权股数1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7300股),占出席
7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9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25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4969%;反对股数6334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5038%;弃权股数1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993%。
回避表决情况:无。
2.06《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15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21%;反对股数6301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808%;弃权股数12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7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72%。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67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6322%;反对股数6301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3973%;弃权股数12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705%。
回避表决情况:无。
2.07《发行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24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47%;反对股数6291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781%;弃权股数12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7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73%。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76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6636%;反对股数6291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3646%;弃权股数12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718%。
回避表决情况:无。
2.08《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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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74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078%;反对股数6746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994%;弃权股数7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7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28%。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26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8232%;反对股数6746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8367%;弃权股数7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401%。
回避表决情况:无。
2.09《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79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092%;反对股数6235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632%;弃权股数12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7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77%。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31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8397%;反对股数6235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1837%;弃权股数12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766%。
回避表决情况:无。
2.10《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22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39%;反对股数6738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973%;弃权股数7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88%。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73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6546%;反对股数6738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8121%;弃权股数7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334%。
回避表决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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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62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047%;反对股数6275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737%;弃权股数12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5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16%。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14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853%;反对股数6275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3112%;弃权股数12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035%。
回避表决情况:无。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 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43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97%;反对股数6764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042%;弃权股数7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2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6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95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251%;反对股数6764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8959%;弃权股数7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790%。
回避表决情况:无。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63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051%;反对股数6250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670%;弃权股数12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25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7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15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902%;反对股数6250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10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的20.2303%;弃权股数12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795%。
回避表决情况:无。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境外公开发行 H股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64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053%;反对股数6736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966%;弃权股数7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81%。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16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928%;反对股数6736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8033%;弃权股数7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039%。
回避表决情况:无。
7.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本次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7.01《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80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095%;反对股数618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495%;弃权股数12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9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1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32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8436%;反对股数618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0176%;弃权股数12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1388%。
回避表决情况:无。
7.02《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1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51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017%;反对股数6688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839%;弃权股数80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4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03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488%;反对股数6688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6486%;弃权股数80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026%。
回避表决情况:无。
7.03《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60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041%;反对股数6688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839%;弃权股数7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21%。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12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779%;反对股数6688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6486%;弃权股数7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735%。
回避表决情况:无。
8.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本次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8.01《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37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81%;反对股数6211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568%;弃权股数12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13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52%。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89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1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的75.7047%;反对股数6211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1063%;弃权股数12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1889%。
回避表决情况:无。
8.02《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66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058%;反对股数6192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516%;弃权股数12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1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26%。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18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989%;反对股数6192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0439%;弃权股数12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1572%。
回避表决情况:无。
9.审议通过《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415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21%;反对股数6742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983%;弃权股数7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96%。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67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6322%;反对股数6742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8240%;弃权股数7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437%。
回避表决情况:无。
10.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3213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5.1364%;反对股数6887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2.2921%;弃权股数7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716%。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213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1364%;反对股数6887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2921%;弃权股数7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716%。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千秒诺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侍光磊、蔡博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本次 H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67367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792%;反对股数6802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143%;弃权股数7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6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18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4766%;反对股数6802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0179%;弃权股数7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055%。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1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吴一尘
_________________黄思颖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