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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王: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孩子王 --%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孩子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22219-7-O-4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C1座 9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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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nkunlaw.com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22219-7-O-4号

致:孩子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孩子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孩子王股份”)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年 8月 2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孩子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0日下午 14:30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沧波

门南街 108号 T2孩子王 17楼 1708室召开。董事长汪建国先生因公务安排未能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侍光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0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4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94764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545%(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92391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990%;反对股数 2065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231%;弃权股数 30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7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36904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9591%;反对股数206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2577%;弃权股数30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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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情况:无。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92470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190%;反对股数 1986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032%;弃权股数 30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78%。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36983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1603%;反对股数1986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0579%;弃权股数30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819%。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黄思颖

_________________肖逸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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