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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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22219-7-O-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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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22219-7-O-4号
致:孩子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孩子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孩子王股份”)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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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年 8月 2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孩子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0日下午 14:30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沧波
门南街 108号 T2孩子王 17楼 1708室召开。董事长汪建国先生因公务安排未能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侍光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0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4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94764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545%(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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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92391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990%;反对股数 2065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231%;弃权股数 30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7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36904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9591%;反对股数206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2577%;弃权股数30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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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情况:无。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92470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190%;反对股数 1986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032%;弃权股数 30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78%。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36983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1603%;反对股数1986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0579%;弃权股数30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819%。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黄思颖
_________________肖逸文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