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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液压: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79证券简称:邵阳液压公告编号:2026-025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与白马大道交汇处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302。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粟武洪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7人,代表股份4259394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9.10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42136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3人,代表股份457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3人,代表股份457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3人,代表股份457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了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38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7%;

反对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691%;反对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89%;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0%。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38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2%;

反对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128%;反对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89%;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3%。

3.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36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2%;

反对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2%;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538%;反对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42%;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0%。

4.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35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6%;

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008%;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3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7%。5.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31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3%;

反对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1%;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391%;反对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32%;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7%。

6.00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3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2%;

反对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254%;反对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8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7%。

7.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38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9%;

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3%;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784%;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75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32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

反对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921%;反对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09%;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0%。

9.0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37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8%;

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943%;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33%;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徐秋月、成宓雯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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