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的独立董事人数。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前述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会应对由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股东应向现
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方可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个人情况及披露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上述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包括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说明。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此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个人情况及披露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在实行累计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的,股东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三)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