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以下统称“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
签署的劳动合同规定。第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
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新任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
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依法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
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离职交接文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非因该离任董事原因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仍应对公司负有其他忠实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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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