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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康股份: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含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

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第五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应当报告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八)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九)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六)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送达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部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处理方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证券部应对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第十四条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相关文件做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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