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八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是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之补充。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并行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为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审议批准本管理办法及本管理办法的修改或变更;
(二)授权董事会依据本管理办法进行激励基金的提取及使用;
(三)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激励基金相关事项。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本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议批准激励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方案;
(三)其他需经董事会审议的有关激励基金的事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
权:
(一)对激励基金相关方案的制定、实施及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二)其他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监督权。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的日常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激励基金额度的测算与计提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二)负责确认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基金的分配及发放方案;
(三)其他与激励基金管理有关的事项。
公司将成立由公司高管人员、财务、审计、人力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负责业绩激励基金具体实施方案的拟定、解释及实施。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范围
第七条激励对象为与公司(包括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或
聘任关系且正在任职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内部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四)其他对公司业绩及长期战略实现有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八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该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将被取消,并将其已达到奖励条件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转让给其他具备激励资格的受让人:
(一)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而离职;
(三)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四)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五)公司认定的其他应取消激励对象获取奖励的情况。
第九条当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退休、因公执行职务、因执行职务身
故等情形时,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服务年限及实际考核结果予以发放相应奖励。
第十条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
公司内任职的,已完成资格认定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仍予以发放,以后年度的激励基金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激励基金的提取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述考核年度期限为2026年度至2030年度,公司以一个完
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激励基金亦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计提。
公司每一考核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以下简称“提取条件”):
(一)提取激励基金前,考核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7000万元;
(二)考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三)考核年度内公司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本管理办法“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基金提取的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第十二条激励基金的提取方式和条件规定如下:
(一)2026年激励基金计提方式:
根据 2026年净利润实际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基金计提金额。设定 P为公司 2026年实际完成的净利润,设定M为公司 2026年净利润的目标值。2026年激励基金的提取公式如下:
业绩完成情况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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