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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康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504号

致: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4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8层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于2025年7月19日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4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8层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徐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4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552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542%(注:公司的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的股份数),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4019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79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0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0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4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0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4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5151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35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280%;反对35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092%;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7%。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2《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51521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8%;反对26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9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845%;反对26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196%;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58%。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3《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1511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4%;反对37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9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967%;反对37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740%;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93%。

表决结果:通过。

1.04《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1512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3%;反对36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949%;反对36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085%;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65%。

5表决结果:通过。

1.05《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1512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0%;反对38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0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291%;反对38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27%;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张征律师

_______________赵莹律师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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