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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鸿富瀚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26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8)(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司相关公告已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7日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拓新路11号鸿富瀚科技大楼1栋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李文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55553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599%。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股份数55607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200%。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6年4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线上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增加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该议案为非表决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606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606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606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606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987%;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9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603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

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1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85%;反对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9%;

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65%。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张定武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股东丘晓霞与董事长张定武系配偶关系,股东张定概与董事长张定武系兄弟关系,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603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

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回避表决情况:无。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603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

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6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3%;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

回避表决情况:无。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603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5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5%;反对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448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4%;反对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弃权15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20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60%;反对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15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62%。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448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4%;反对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弃权15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8%。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603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5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5%;反对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603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

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6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3%;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

回避表决情况:无。

经审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议案五、议案

六、议案七、议案八、议案十一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九、议案十、议案十

二、议案十三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应回避表决的议案已回避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方案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

张愚米雪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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