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7证券简称:可孚医疗公告编号:2026-045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0.9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4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14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和
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2024年3月1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3月2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3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5.2024年7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报告。
6.2025年3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7.2025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8.2025年8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报告。
9.2025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报告。
10.2026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已离职,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0.98万股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作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