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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孚医疗: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温志浩)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0 00:00 查看全文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依法合规、谨慎行使职权,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温志浩,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生物医学工程教授,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曾任广东省医疗器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科研部主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医疗器械学院副院长。现任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教授,兼任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2月至2025年8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所有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

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本人2025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应出席现场出席以通讯方式委托出席缺席董出席股独立董两次未亲董事会董事会次出席董事会董事会次事会次东大会事姓名自参加董次数数次数数数次数事会会议温志浩51400否2

本人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充分了解后,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表了专业、独立的意见,谨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也无单独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聘请外部中介机构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任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按照规定召集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

2025年任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参加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2024年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报告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025年任期内,本人共参加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年度/季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定期财务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公司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请 H股审计机构、募集资金使用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2025年任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出席会议。本

人与其他独立董事独立、审慎讨论并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及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任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

2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完成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前往公司长沙生产基地、岳阳生产基地、健耳门店、线下连锁药房进行实地调研,全面了解生产经营、门店运营等情况,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为10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六)培训与学习情况

本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及时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类专项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力,增强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

(七)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无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2025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5年10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本人认为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2025年任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相关信息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参加相关会议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

计工作质量进行了综合评价后,认为其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完成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全面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和稳定,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H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香港”)为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的

审计机构,安永香港具备 H 股发行上市相关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备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财务审计的要求。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1.2025年3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调整2021年和2024年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3.2025年8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2021年和2024年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认为,上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作废/注销、调整相关事项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

4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除上述事项外,公司2025年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客观地作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

本人已于2025年8月26日离任。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有效配合与支持。

独立董事:温志浩

2026年3月9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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