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戎美股份(301088.SZ)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晨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邓淼清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是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2次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已按照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规定报送
1项目工作内容
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4年12月25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与使
(3)培训的主要内容用、投资者保护、董监高任职行为规
范、股份变动等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2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无不适用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不适用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无不适用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是不适用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是不适用
3、关于 IPO 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
5、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是不适用
6、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是不适用的承诺
7、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
是不适用诺
8、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买的措施
是不适用和承诺
9、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
是不适用和股份买回承诺
10、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因原保荐代表人程超、赖天行个人工作变动,中金公司委派赵晨、邓淼清担任戎美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行对戎美股份的持续督导职责。戎美股份已分别于2024年3月27日、2024年7月5日发布《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3报告事项说明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1月9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不到位,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4年1月22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号),因某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管理工作相关问题,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4年4月26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77号),因中金公司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相关证券业务、员工曾存在买卖股票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4年4月3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7号),因中金公司在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自营和投顾业务、场外期权业务、子公司业务和投资行为管理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等方面存在问题,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5、2024年5月1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17号),因中金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存在问题,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6、2024年8月23日,中金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渠亮、潘闽松的监管函》(深证函[2024]541号),中金公司作为项目保荐人,因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关联方情况、资金流水核查及经销商下游客户走访程序
存在瑕疵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金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7、2024年12月2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4]152号),因中金公司为思尔芯科创板 IPO 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0万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已经积极推进了相关整改。
4报告事项说明
202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郭健、于清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8号);2024年9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关于对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郭健、于清涛的监管函》(审核中心监管函〔2024〕23号),主要涉及在招股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说明书中披露股东于清涛参与增资的资金来源相关内容不真实。
针对以上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保荐机构亦高度关注,积极督促公司进行整改,强化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规范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以下无正文)5(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晨邓淼清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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