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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186号二零二五年四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186号
致: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新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行法
律、法规和《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
1法律意见书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
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拓新药业本次作废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拓新药业部分或全部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拓新药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2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2法律意见书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1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84)。
4.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2022年10月17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披露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87)。
5.2022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7.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
9.2024年8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5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4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2022-2024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7.5亿元,且2024年
第三个归属期2024年
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不低于20%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5ZZAA1B0230),公司 2024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激励计划》
中第三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条件,因此已获授但未满足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
共计74.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陆映舟王天浩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