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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新药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89证券简称:拓新药业公告编号:2025-027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杨邵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6人,代表股份67538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1044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3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649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131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8人,代表股份46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7%。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咸生林因公务原因未参与本次会议,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16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26%;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11%;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63%。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表决情况:同意67492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1%;反对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378%;反对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60%;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63%。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493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6%;反对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515%;反对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2%;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63%。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1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1%;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51%;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86%;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63%。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表决情况:同意67503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1%;反对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464%;反对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73%;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63%。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监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杨西宁、新乡市伊沃斯商贸有限公司、蔡玉瑛、王秀强、焦慧娟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69140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6%;反对61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5%;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309%;反对61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22%;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69%。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464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6%;反对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523%;反对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14%;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63%。

4(八)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461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7%;反对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

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469%;反对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13%;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8%。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492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反对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309%;反对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2%;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6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陆映舟、王天浩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51、《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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