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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新药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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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176号

二○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致: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新药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陆映舟、王天浩(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开发布的《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开发布的《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上午9:00在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上午9点在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兼总经理杨邵华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

9:15至2024年5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7538132

2法律意见书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1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1044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39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49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16%。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9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咸生林因公务原因未参与本次会议,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其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分别占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议案的表

3法律意见书

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7516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0%;

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26%;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5011%;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116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7492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1%;

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3%;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0.3378%;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7.5460%;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116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7493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6%;

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15%;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7.3322%;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116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关于<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7514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1%;

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4.9551%;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9286%;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116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7503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1%;

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3%;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2.6464%;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5.2373%;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116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关于董监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同意:2369140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6%;

反对:61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

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309%;反对6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22%;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6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公司关联股东杨西宁、蔡玉瑛、王秀强、焦慧娟、新乡市伊沃斯商贸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

7、《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67464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6%;

反对: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7%;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84.3523%;反对6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314%;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116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8、《关于<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67461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7%;

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0%;

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

6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83.6469%;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513%;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201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7492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3%;

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

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0.2309%;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7.3322%;

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436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陆映舟王天浩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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