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1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2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3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公
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保障所有投资者公平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企业愿景、战略目标、经营
目标、战略布局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
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
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
4(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品牌建设等相关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5确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
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
办人对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
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
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
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
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6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同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7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
宣传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四)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8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9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
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10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
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
11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六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
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述对象前往公司调研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12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
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13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二条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四十三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14第七章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15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
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
16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
的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为公司二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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