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化学材料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主要原材料及产成品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或者结合采购生产计划以期货作为产成品销售的一种方式,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产成品库存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经营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华润化学材料投资有限公司、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单位。
第四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
格风险为目的,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二)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成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四)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规模、时点净持仓规模
和保证金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原料套期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生产所需原料的90%,产成品套期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生产总量的9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
应实货风险敞口,即原料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在手订单量(含合约销售、含PET期货卖出量)对应的原料需求量(剔除20天内发货的订单),产成品的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当月可发货量;持仓时间不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六)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交
易。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并开展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
期货套期保值年度计划的制定与修改、业务员的授权文件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公司成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董事会授权期货
业务领导小组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当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
务分管领导、风险管控分管领导、采购分管领导、销售分
管领导及采购、销售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拟定期货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包括保值规模、保
证金额度、套保策略、风险管控指标等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批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审批期货保证金申请流程;
(四)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周报、月报、季报;
(五)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会议,每月听取期货业务操作小组的工作汇报;每半年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六)负责对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业务操作小组。期
货业务操作小组由业务员、财务人员、风险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组成。各成员职责权限如下:
(一)业务员:收集整理公司内外部有关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信息、调查研究套期保值的可行性、了解市场行
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具体实施经审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管理期货账户、跟踪已成交的交易,与期货经纪公司或交易所保持联系等。合规官根据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合规审查,保障业务合规性。
(二)财务人员:负责根据期货保证金审批流程、交
易记录和期货账户资金状况将保证金划拨至指定银行账户,并负责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等期货相关工作。
(三)风险管理员:由公司审计部风控组人员担任,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识别、监控和报告等事项。
(四)档案管理员: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兼任,负责
妥善保管相关的交易结算单、会计凭证及附件等,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条期货业务操作小组成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
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十一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
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对外
披露工作,监督和指导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使该项工作符合上市公司管理要求。
第四章授权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
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授权文件应明确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明确业务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授权文件经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生效。
第十五条被授权人员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操作。
第十六条因任何原因导致被授权人员变更或授权事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原被授权人员,原授权文件作废,原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文件授予的一切权利,同时书面通知所有业务相关方。
第五章业务流程第十七条公司通过金融衍生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金融业务系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通过金融业务系统,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申请和审批、套期保值交易实施、日报告、周报告、月报告、季度报告数据生成
和审批;同时通过金融业务系统,实现风险事前预防和相关交易数据、风险管控数据的可视化输出。
第十八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必须在期货套期保值
年度计划框架内执行。在年度计划范围内,业务员根据在手销售订单(含合约销售、含PET期货卖出量)或生产计划
和销售发货计划,结合交易品种现货情况等因素,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经财务人员与风控管理员审核,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
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等。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期货保证金申请流程,需追加保证金时,业务员填写期货保证金申请。保证金申请流程须注
明追加保证金原因、资金风险度等信息,经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务人员将保证金划拨至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业务员需关注期货账户资金风险度,维持期货账户合理的可用资金。
保证金使用接近年度保证金最高限额时,业务员应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并作出相应处置方案。若要超额度增加保证金,按本制度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业务员根据批准后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通过金融业务系统完成下单指令。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收到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核算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每月通过金融业务系统核对期货账户保证金、可用资金和资金风险度。
财务部定期在业务部门配合下开展压力测试及资金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套期保值品种临近交割月,确定实物交割
或通过交易所完成期转现的,提前向交易所申请套保额度;
交割或期转现前应在金融业务系统提交事前申请,经财务部及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后开展具体业务。
第二十四条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原料可予以平仓而
不进行实物交割:
(一)在现货市场购入相应数量的套期保值品种;
(二)生产装置检修期间原料使用量减少。
第二十五条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产成品可予以平仓而不进行实物交割:
(一)在现货市场销售相应数量的套期保值品种。
(二)生产装置临时检修或停车,导致产成品产量减少。
第六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
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三)业务人员每半年至少参加相关培训一次;风控人
员、财务人员至少每年培训一次。
(四)业务员从事某一品种的期货操作不得连续超过六年。
第二十八条期货业务操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
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
第二十九条期货业务操作小组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和
控制交易量,资金使用不得超过本制度规定的套期保值保证金额度。
第三十条业务员跟踪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如因国家
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继续维持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并在最短时间内作出相应决策。
第三十一条风险管理员通过金融业务系统,监控套期
保值规模、保证金占用额度、浮动盈亏、期现盈亏等内容,套期保值规模、保证金占用额度接近年度计划审批的限额时,应向业务员做出风险提示并汇报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套期保值的原料品种原则上不得进行卖开交易,但因生产停产检修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在计划使用天数内的原料库存有盈余时除外。套期保值的产成品原则上不得进行买开交易,但因生产停产检修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产成品的数量损失无法交付订单时除外。
第三十三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与《华润集团金融衍生业务管理细则》要求,账户出现浮动亏损超出任一规定金额且无实货盈利与之对冲,业务部门须马上止损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风险管理员须立刻汇报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同时按公司权责手册进行汇报审批。
第三十五条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立即终止对违规人员的授权,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不鼓励参与期货交易的相关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进行与公司同品种的期货交易,不得利用公司的交易信息为个人或他人谋利,若参与公司同品种期货交易,应及时上报公司备案。
第七章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通过金融业务系统,实现日报告、周度报
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数据自动生成。交易日报由业务员提交,风险管理员、财务人员核对数据后,由采购管理部、销售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周度报告、月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由业务员、风险管理员、财务人员核对相关数据后,提交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八条为强化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常态化监督与管理,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部门需每月向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汇报内容需包括业务开展情况、市场研判分析、合规性评估、后续工作计划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为公司二级制度,由公司采购管理部
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发布的《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