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
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1(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
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
股5%以上的股东。
2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4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5(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
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
6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
7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
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
(6)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
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
8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该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
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
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
9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
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10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
11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三)公司(含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
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后方可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发行债券、优先股参照公司首发信息披露要求执行。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13(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各部门负责人,制定编制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
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管理层讨论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定期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
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临时报告;上述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及时披露;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核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及时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
14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
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
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且加盖公司或董
事会公章;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三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符合即按上
述要求披露,不符合则留档处理;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15(四)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及时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三)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五)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
16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
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
17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18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其聘用的保荐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六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七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或临时报告,并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八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十九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19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20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三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研究决定,拟对披露信息作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的,报董事长确认;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六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董事会
21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事
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22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
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
23单位人员;
(六)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签订保密承诺书等方式告知其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指引》执行。
第七十二条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披露。
第七十三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
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
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
24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
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
25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
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26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九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为公司二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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