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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材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年 4月 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下午15时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领航大厦3栋1201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燕现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13138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8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均为截至

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08499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73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3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4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2204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0%;反对8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弃权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348%;反对8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163%;弃权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8%。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2204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0%;反对8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弃权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267%;反对8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163%;弃权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9%。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2189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8%;反对8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

弃权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337%;反对8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73%;弃权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9%。

4、《关于调整2026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2181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2%;反对8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弃权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761%;反对8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07%;弃权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2%。

5、《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子议案《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6年度津贴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董事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外部非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6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2036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2%;反对10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弃权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300%;反对10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565%;弃权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5%。

5.02、《关于公司内部董事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811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4%;反对10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弃权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本议案获得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389%;反对10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57%;弃权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4%。

就本项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华润化学材料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5.03、《关于公司外部非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2005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反对10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3%;弃权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177%;反对10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51%;弃权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2%。

6、《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1212194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2%;反对8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弃权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368%;反对8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163%;弃权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9%。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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