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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城交_证券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3 00:00 查看全文

深城交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1-1目录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3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4

四、发行人与保荐人的关联情况说明......................................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8

第二节保荐人承诺.............................................10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11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11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11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1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2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2六、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14

七、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排》

的相关规定................................................15

八、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16九、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17

十、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17

3-1-2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侯立潇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 TMT 业务总部执行副总经理,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4年5月进入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参与或负责完成了领益科技借壳江粉磁材、江粉磁材收购帝晶光电重大资产重组、江粉磁材

收购东方亮彩重大资产重组、惠威科技 IPO、润贝航科 IPO、中光防雷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经纬辉开两次非公开、领益智造非公开、奇德新材非公开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程久君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5年6月进入华林证券投行,2006年6月进入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主持及参与了江粉磁材 IPO、金龙机电 IPO、梦洁家纺 IPO、中光防雷 IPO、惠威电声 IPO、深城交 IPO、润贝航科 IPO 和民爆光电 IPO 等项目,曾担任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项目包括领益科技借壳江粉磁材、江粉磁

材收购帝晶光电、江粉磁材收购东方亮彩、中光防雷重大资产重组,曾主持并参与了锡业股份可转债、锡业股份配股、蓝思科技非公开、经纬辉开非公开、奇德

新材非公开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项目协办人

赵拓先生:理学硕士学位,2018年加入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参与了路维光电(688401)IPO、锐思环保(873788)北交所上市、麦捷科技(300319)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山东玻纤(605006)可转债、锐思环保(873788)新三板等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为:马徐周先生、张敏女士、费永鑫先生、张铃芳女士、

唐永兵先生、陈灏先生、刘兰颖女士、王露琦女士、刘莹女士、邹颖女士。

3-1-3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城交、公司、发行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

1栋110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深城交

证券代码:301091.SZ

成立时间:2008年1月14日

联系电话:0755-86729876

经营范围:交通规划设计研究(含专项调查);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活动;企业管

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会务服务;自有物业租赁

(二)股权结构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注:公司名称已于2026年1月由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4(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质押、标记或冻结序持股售条件的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号比例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

(股)状态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

1国有法人30.00%158184000.00-无-

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研境内非国

2交通投资股20.00%105455900.00-无-

有法人份有限公司启迪控股股境内非国

37.50%39546000.00-冻结39546000.00

份有限公司有法人联想(北京)境内非国

45.10%26875880.00-无-

有限公司有法人珠海道远企境内非国

5业管理中心3.27%17228824.00-无-

有法人(有限合伙)境内自然

6吴芳0.66%3460401.00-无-

人华沛投资有境内非国

70.55%2898990.00-无-

限公司有法人中国人寿保

8险股份有限其他0.50%2652671.00-无-

公司前海人寿保

9险股份有限其他0.41%2179910.00-无-

公司境内自然

10李天华0.40%2115230.00-无-

合计68.39%360597806.00--39546000.00

(四)历史筹资情况、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单位:万元项目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

历次筹资情况2021年10月首次公开发行137871.04项目金额

净资产变化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截至2021年12月31日)195274.60本次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截至2025年9

236745.88月30日)

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所示:

3-1-5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2068.56967.201248.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571.9216200.1816023.03

现金分红/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57%5.97%7.79%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含税)4283.76

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265.04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

30.03%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五)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如下所示: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资产合计342336.14351564.16322920.57309027.72

负债合计95192.53106465.6888579.1690290.25

所有者权益合计247143.61245098.48234341.41218737.4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36745.88233504.10223178.98207224.4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总收入67140.65131613.50141917.14122580.23

营业利润4137.5311157.8718692.7917521.31

利润总额4077.8311500.6318832.9818126.47

净利润3148.3311029.2417461.0716530.3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306.7010571.9216200.1816023.03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5552.259338.5112513.10-1565.3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24.0213504.8520939.5514593.6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78.56-3200.73-6491.71-41947.7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5497.7119642.6326960.94-28919.46

3-1-64、主要财务指标

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财务指标

/2025-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流动比率(倍)2.942.663.183.03

速动比率(倍)2.642.452.942.89

资产负债率(合并)27.81%30.28%27.43%29.2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9.22%30.39%22.22%24.72%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0.541.231.521.69

存货周转率(次/年)1.835.127.3916.90

每股净资产(元/股)4.696.047.5110.52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0.670.230.40-0.08(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670.480.86-1.3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80.260.520.7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0.050.120.390.37

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80.260.520.7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0.050.120.390.37

释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83%4.63%7.53%7.9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

1.01%2.09%5.70%3.86%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注1: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合同资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净额;

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注2:2025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数据未经年化处理;

注3: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未考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相关年度的追溯调整。

四、发行人与保荐人的关联情况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和国信证券实际控制人均为深圳市国资委,控股股东分别为智城集团和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国资委下属不同的一级控股平台,该事项对国信证券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3-1-7(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资委持有国信证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能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上述持股事项对国信证券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国信证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国信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国信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

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深城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2024年8月,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

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6

3-1-8年1月14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

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6年1月30日,国信证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6年2月9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

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项目组在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进行申报。内核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由内控部门复核后,发送与会内核委员确认。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6年1月30日,国信证券对深城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重要事项的

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同意提交内核会议审议。

2026年2月9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深城交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

与会内核委员经表决,同意项目组在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进行申报。

3-1-9第二节保荐人承诺

本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深城交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0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深城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深城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3-1-11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1-12(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1、关于融资规模经核查,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剔除库存股后的股本总额的30%,即不超过15818400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因此,本次发行未超过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2、关于时间间隔经核查,截至目前,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为2021年10月22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日为2025年12月16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的时间间隔超过十八个月。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融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3-1-13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禁止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

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1、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3、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到位日为2021年10月22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已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日为2025年12月16日,距离前次募集资

金到位日的时间间隔超过十八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3-1-144、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为196000.00万元,其中拟以募集资金投入

18000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包括募投项目中费用化

的人工薪酬28054.93万元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0000.00万元,合计48054.93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26.70%,未超过30%。

本次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七、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不存在破发或破净情形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6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决议日后复权收盘价及前 20 个交易日的后复权收盘价均高于公司 A 股 IPO发行价,亦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和最近一期末的每股净资产。

(二)公司不存在连续亏损的情形

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即2023年和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为16200.18万元和10571.9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2261.39万元和4777.04万元,不存在连续亏损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排》规定的限制再融资的情形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比例较高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主营业务,不存在多元化投资的情形,因此,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排》规定的限制再融资的情形。

3-1-15八、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

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

事务所;

4、发行人聘请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提供本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5、发行人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工作底

稿整理及电子化咨询服务;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发行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上述中介机构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一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3-1-16[2018]22号)等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

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的技术创新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展开,投向面向全域智能体协同的交通行业大模型与生态应用、具身智能交通设备及装备研发与规模化应用、

全球化业务拓展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旨在加强研发投入,推动公司核心平台TransPaaS 向“城市交通世界模型”演进,并且依托其场景赋能能力,攻坚具身智能交通装备核心技术并抢占规模化落地先机,加速推动公司向产品型科技公司战略转型,加快全球化业务拓展力度。上述募投项目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市场情况来制定,同时结合公司现有业务开展情况、技术水平、人员情况等进行了论证分析,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AI 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前沿智能模型和端侧具身智能装备应用场景和能力快速创新,如果公司不能紧跟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高效地将前沿技术与交通行业的应用需求紧密结合,合理地选择产品创新应用方向,或是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项目技术路线、研发成果不能在行业竞争中占据优势,因此项目实施存

3-1-17在技术创新风险。

(2)项目实施的市场需求风险

尽管公司在人才储备、技术研发、业务管理等方面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做了充足的准备,并且在低空经济、自动驾驶等业务领域开展了前瞻性政策研究并且积累了一定的项目实施经验,但是如果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市场竞争加剧、技术方案路线发生变化、财政投入和市场需求不及预期等情况,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实施效益不及预期

公司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行业竞争情况、发展战略、

现有业务的开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益进行了审慎测算,认为募投项目实施的收益情况良好,具有可行性。但是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出现较大波动,或是智慧交通整体行业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4)募投项目支出导致折旧摊销增加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面向全域智能体协同的交通行业大模型与生态应用,低空、自动驾驶等具身智能交通设备及装备研发与规模化应用和全球化业务拓展项目将投入一定金额用于软硬件购置等资本性支出。由于公司每年需就新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如果本次募投项目对外销售不及预期,新增折旧及摊销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智慧交通行业数字化升级趋势明确,吸引了众多企业进入,使得行业竞争变得广泛而复杂。人工智能等技术与交通行业需求的有效结合成为产品竞争力的重点,若公司未能持续保持技术领先性、强化产品竞争力,可能面临业务拓展受阻、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3、经营风险

(1)业务转型升级的相关风险

公司业务数字化转型升级已取得较好成果,智慧交通类业务已经成为公司的

3-1-18主要业务类型和收入的主要增长来源。公司未来发展将从项目型公司向产品科技

型公司进行转型升级,在低空经济、智能网联、交能融合、运维应急等领域实施智能化、产品化战略,服务对象也从政府单位进一步向企业客户进行延伸,上述业务发展战略的实施对公司在组织及流程适应性、技术及产品研发能力、人才及资金保障等方面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如果公司不能结合业务发展需求在上述方面保障业务资源、提升经营能力,将对业务转型升级实施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2)多业态业务项目管理风险

公司智慧交通类业务具有金额大、内容综合、区域广泛等特点,低空经济、自动驾驶等交通新基建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参考,同时公司总部各业务板块事业部+全国全球区域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协同发展的组织模式,使得管理跨度和纵深持续加大,对项目协同管理和整体运营效率提升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有效组织项目实施,管控项目质量、进度与成本,将影响到项目效益。

(3)业务拓展的区域性风险

公司目前收入主要来源于广东省内特别是深圳市内,已启动全国及全球布局,在全国主要业务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并在香港设立国际业务平台公司,但是受到客户资源积累、当地市场竞争环境、异地资源投入力度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区域业务拓展营业收入增长不及预期的风险。

4、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22580.23万元、141917.14万元、131613.50万元及67140.65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6023.03万元、16200.18万元、

10571.92万元及4306.70万元。受行业特点、内外部环境的影响,收入结构的影响,公司业绩存在一定幅度的下滑。城市交通行业由增量建设进入存量优化阶段,相关道路、桥梁、城市轨道等交通设施投资整体增速放缓,市场需求由交通基础设施的增量建设逐步转向交通的精细化治理、精准化管控,缓解交通拥堵、提升交通出行品质成为新的需求重点。如果公司不能提升自身服务能力,特别是在智慧交通等新的业务领域保持竞争优势,将面临无法持续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导致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3-1-195、应收款项持续上升的相关风险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账面价值金额为13.30亿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为52.92%。公司应收账款主要来源于智慧交通相关业务,其业务的特点是需要先行付款采购相关工程物资,在项目阶段性验收后支付对应款项,款项结算相对滞后。同时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受到财政支付能力下降的影响,款项回收周期拉长。考虑到公司智慧交通类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呈上升趋势,公司可能存在应收账款金额持续增长、款项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进而影响现金流入和盈利水平。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聚焦于城市交通领域,以“全球领先的新一代交通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和智能产品提供者”为定位,聚焦低空经济、智能网联、交能融合等城市交通新质赛道领域,推进业务体系“科技化、平台化、国际化”,以数字化咨询为引领,以智能化产品与新基建工程为支撑,以智慧商业化运营为闭环,提供新一代城市交通整体解决方案与全周期服务,实现城市交通更加高效、便捷、绿色、经济、安全、韧性。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且相较于同行业公司具备一定技术优势和人才、市场优势,盈利能力预期较好。

本次再融资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智慧交通业务开展,其中“面向全域智能体协同的交通行业大模型与生态应用”项目系现有核心技术平台的迭

代升级、“低空、自动驾驶等具身智能交通设备及装备研发与规模化应用”系在

现有智慧交通业务模式下,通过自研具身智能装备产品提升业务竞争力和收入占比,属于与主营业务有协同整合效应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有利于公司发展软硬件协同的第二增长曲线。公司具备开展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技术、人员、专利储备,亦具备明确的营运模式、盈利模式、资金投入计划,募投项目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

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以下无正文)3-1-20(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赵拓年月日

保荐代表人:

侯立潇程久君年月日

内核负责人:

曾信年月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鲁伟年月日

总经理:

邓舸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纳沙年月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附件

3-1-2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侯立潇、程久君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侯立潇程久君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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