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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加强对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更好地规范其行为,完善、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公司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法人主体,或者虽然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主体的董事/董事会、股东会的决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主体。

第二章利润分配原则

第三条子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在满足子公司正常提取

法定公积金、正常生产经营及必要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将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其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七十,具体的利润分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其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子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子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子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会决议;

(四)支付股东股利。

1第三章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第五条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者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在综合子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

第六条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者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子公司监事(会)对该子公司董事会(或者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管理层执行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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