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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杭州

市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羽书街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沈建华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6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有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6992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40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706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80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9698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208%。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41名,拥有及代表的公司股份数59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5、《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议案》7、《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9、《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0.01《发行证券的种类》

10.02《发行规模》

10.03《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0.04《债券期限》

10.05《票面利率》

10.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0.07《转股期限》

10.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0.0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0.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10.11《赎回条款》

10.12《回售条款》

10.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0.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0.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0.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10.18《募集资金存管》

10.19《担保事项》

10.20《评级事项》

10.21《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有效期》

11、《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1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1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6、《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7、《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1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

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8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6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8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6%;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2%;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274%;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699%;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6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5、《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反对6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005%;反对6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968%;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6、《关于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反对6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005%;反对6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968%;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7、《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66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591%;反对7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6%;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483%;反对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491%;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6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9、《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0.01《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9690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7600股,占出席会议

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973%;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02《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9690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973%;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03《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9690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4%;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779%;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4%。

10.04《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9690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0%;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111%;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2%。

10.05《票面利率》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07《转股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1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0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11《赎回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12《回售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1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18《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19《担保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

1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20《评级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0.21《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1、《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1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1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6%;反对6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841%;反对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32%;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

1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6、《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1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6%;反对6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841%;反对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32%;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7、《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1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4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27%;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7%。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8-18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

1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7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1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经办律师:付梦祥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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