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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93证券简称:华兰股份公告编号:2025-071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审议各项议案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11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1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1日(星期五)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1488号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华一敏先生(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42065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0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

9936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3人,代表股份32128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36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3人,代表股份6270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

2421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1人,代表股份3848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7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提案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57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2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8%;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8%;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1.02《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56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0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1.0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56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0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1.04《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56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0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提案1.05《回购期限、起止日期》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56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0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1.06《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等》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56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0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1.07《本次回购的价格》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55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

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0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9%;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1.08《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57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

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1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4%;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1.09《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56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0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月鹏、邹佩垚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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