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3证券简称:华兰股份公告编号:2025-116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暨注销
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兰股份”)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银行账号:632342624)的募集资金余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转存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核心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开立、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完成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事宜。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0号)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366666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8.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55360019.3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4031948.8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14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11月 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022年8月及2025年4月与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2、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账户状态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32050161615009301093正常使用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632342624本次注销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78110122000123478正常使用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1103046229100039278正常使用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32050161615009121087正常使用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1103046229100039704正常使用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78110122000124010正常使用序号开户银行账号账户状态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55210180802882318正常使用
9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2417010120010027371正常使用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023900170710000正常使用(本次新设)
三、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项存储自动化、智能化工厂改造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开户主体开户银行专户账号专户用途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江苏华兰药招商银行股份
自动化、智能化
用新材料股有限公司上海0239001707100008989.98工厂改造项目份有限公司四平支行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自动化、智能化工厂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米耀、邹晓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五、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办理完成募集资金专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银行账号:632342624)的注销手续,其存放的募集资金余额已全部转入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开户主体开户银行专户账号专户用途转出金额账户状态江苏华兰药中国民生银行
自动化、智能化
用新材料股股份有限公司6323426248989.98本次注销工厂改造项目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六、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