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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立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04 查看全文

广立微 --%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1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遴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10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2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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