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11月3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87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其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 1 名外籍员工,CHRISTINE TAN PEK BOEY 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发展等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对公司的长远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 CHRISTINE TAN PEK BOEY
1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1月3日,以33.8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98.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监事签名
潘伟伟:
高媛:
武玉真: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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