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5证券简称:广立微公告编号:2023-062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 1993 号关瑞大厦 C 座 4 楼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郑勇军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
11月20日(星期一)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二)会议的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股份数1241331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66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数
98242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21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名,代表股份数258909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45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数7249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4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吴锦帆、楼晴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郑勇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18061347股,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表决结果为当选;
1.02候选人:选举史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18061347股,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表决结果为当选;1.03候选人:选举杨慎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18061347股,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表决结果为当选;
1.04 候选人:选举 LU MEIJUN(陆梅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同意股份数:117787023股,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郑勇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843496股;
1.02候选人:选举史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843496股;
1.03候选人:选举杨慎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843496股;
1.04 候选人:选举 LU MEIJUN(陆梅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同意股份数:6569172股。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杨华中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18787022股,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表决结果为当选;
2.02.候选人:选举朱茶芬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17887022股,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表决结果为当选;
2.03.候选人:选举刘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17903222股,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杨华中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569171股;
2.02.候选人:选举朱茶芬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669171股;
2.03.候选人:选举刘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685371股。
3、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潘伟伟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18587021股,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表决结果为当选;
3.02.候选人:选举高媛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17795721股,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潘伟伟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7369170股;3.02.候选人:选举高媛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657787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132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48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591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5%;反对541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07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249%;反对541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获得通过。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591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5%;反对541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07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249%;反对541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591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5%;反对541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07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249%;反对541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591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5%;反对541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07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249%;反对541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吴锦帆、楼晴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