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92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745440000
名 称 关于对史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史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史峥:
你作为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你母亲赵藐子证券账户于2024年1月18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63,000元;1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61,800元;2月27日卖出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金额129,000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17日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