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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立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广立微 --%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2288传真:021-38862288*101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广立微、公司指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3年指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指(草案)》 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36.6230万股本次作废指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自律监管指南》指 (2026年修订)》 《公司章程》指《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法律意见书指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元指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085号 致: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广立微2023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广立微的股票, 与广立微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2023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2023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广立微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广立微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作废事宜,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徐伟、朱茶芬、杨华中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 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3年8月29日,公司公告了《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3年9月8日,公司公告了《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徐伟、朱茶芬、杨华中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8.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4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4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11.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作废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 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各考核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目标值(Am) 基础值(An)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归属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2025年300%160% 票第二个归属期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考核指标 考核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 A≥Am X=100%数,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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