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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立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广立微 --%

证券代码:301095证券简称:广立微公告编号:2025-031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联创街 188 号 A1 号

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郑勇军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月12日(星期一)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二)会议的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4名,代表股份数96451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7062569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下同)的48.944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数

92310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7062569股的46.843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5名,代表股份数4140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7062569股的2.101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149名,代表股份数4145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7062569股的2.103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律师、吴锦帆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53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1%;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3%;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474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89%;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11%;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1%。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53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1%;反对8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474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89%;反对8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1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8%。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52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7%;反对8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3%;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47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92%;反对8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10%;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8%。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44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5%;反对8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382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070%;反对8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14%;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1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50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6%;反对9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9%;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45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710%;反对9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53%;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37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3%;反对8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54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1%;反对8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10%;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9%。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39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9%;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0%;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33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84%;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37%;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0823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460%;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619%;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108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460%;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19%;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1%。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16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1%;反对11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108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460%;反对1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15%;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律师、吴锦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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