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2288传真:021-38862288*101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广立微、公司指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指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计划》
公司将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受让价格由44.40元/股调整为本次调整指
44.20元/股
管理委员会指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
《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引》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
《公司章程》指《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法律意见书指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元指人民币元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159号
致: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广立微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广立微的股票,与
广立微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员工持股计划中相关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广立微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证言;广立微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证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6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第四章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受让价格为
44.40元/股;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公司股份之前,公司
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分配方案为以实施前的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后的公司总股本19706256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根据《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6月8日实施完毕。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第四章的规定,如公司发生派息事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之“(一)本次调整的原因”所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受让价格为44.40元/股,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现金分红0.20元。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后受让价格=44.40元/股-0.20元/股=44.20元/股。
据此,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受让价格由44.40元/股调整为44.20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规则》《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将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公告》等与本次调整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上市规则》《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员工持股计
划已按照《上市规则》《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叶乐磊魏伟强
经办律师:
吴碧玉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