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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立微: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广立微 --%

证券代码:301095证券简称:广立微公告编号:2026-031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潮涌路1095号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郑勇军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5月18日(星期一)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8名,代表股份数

73526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7062569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下同)的37.311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数

69796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7062569股的35.418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1名,代表股份数3729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7062569股的1.892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104名,代表股份数3732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7062569股的1.893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路悦律师、皮晴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10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6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6%;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1%;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3%。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10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5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3%;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1%;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2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4%;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075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82%;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7%。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10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15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3%;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1%;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7%。

5、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3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6%;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58%;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3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6%;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58%;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3%;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7%;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5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3%;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7%;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7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3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3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4%;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1%。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7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3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3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4%;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1%。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7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3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3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4%;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路悦律师、皮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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