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2288传真:86-21-38862288转101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374号
致: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广立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立微”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潮涌路1095号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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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
1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0人,代表股份数为87457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07%(公司总股本为200281088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3218519股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7062569股)。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69794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17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5人,代表股份数为17662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3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35人,代表股份数为1279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0%。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34人,代表股份数为1278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9%。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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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87374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46%;
反对71500股,弃权119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794%;反对71500股,弃权11900股。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叶乐磊:李聿奇:
路悦: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