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97号
南京市建郸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座4层邮编:210019
电话:+86 25-83304480 传真:+86 25-83329335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埔园林、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指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本次授予 指 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
授予日/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公司章程》 指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7205822566”。本所接受金埔园林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6年6月17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金埔园林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金埔园林向本所做出如下保证:金埔园林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埔园林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6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26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6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6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
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权日为2026年6月17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为公司股东会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的60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3人,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授予500.0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48元/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4元/股。
2026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权日为2026年6月17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4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4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1.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授予日/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成宝二x
经办律师: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