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同意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
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且所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已经本公司及经办人员审阅,确认《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郑文英孙婕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鲁伟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四、法律顾问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中
引用本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且所引用的本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确认《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所及经办律师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本所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负责人:____________姚思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姚思静姚培琪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年月日会计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经审阅的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122567_B02号及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133438_B02
号)、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23062_B05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
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报告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签字注册会计师顾兆翔签字注册会计师侯奕天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毛鞍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5年12月30日六、评估机构声明本公司及经办人员同意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
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且所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已经本公司及经办人员审阅,确认《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估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姚凌梁振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杨伟暾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年月日



